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活动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 2021-01-08 ] [点击数: 46 ] 来源: 采购中心 作者:

采购招标活动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招标活动流程,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有序,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现场组织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采购中心(包括政府采购指定的委托代理机构,下简称“采购机构”)是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依法组织开展采购计划方案编制(含采购文件的拟制报备、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预审)、开标(含评标专家需求申请、受理投标及接收响应文件)、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当在采购单位(指项目统筹职能部门含使用部门,下同)委托和授权的范围代理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采购招标活动

第三条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即采购单位指定专职专人(称“采购人”,下同)负责采购立项及采购需求拟制和论证、采购文件审核确认、采购信息发布确认、采购评审确认、采购合同签订及执行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采购招标活动应坚持优质、优价、优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采购招标活动依据及方式

第五条学校采购项目是地方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按照组织采购招标活动的主体及其采购范围,依据市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及其执行确认书、采购立项审批表(含采购需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专指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政府分散采购(专指经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部门(校)自行组织采购(含零星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六条采购人应编制及提交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根据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的调查情况和采购预算(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图文并茂、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标的物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七条按照有利于供应商作出采购响应或项目实施的需要,不同采购目录类型的项目不应合并成一个标项采购,同一采购目录类型的项目应当归集后合并采购。

第八条采购机构应依法审查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和特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应予以纠正和完善,承担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责任。

第三章采购文件编审及公告

第九条采购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能有指定供应商和含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条编制采购文件的重要依据是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其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四部分内容。其中,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应视为非实质性条款。

第十二条应当依法公开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自觉接受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监督。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不予发布公告。

第四章采购现场组织及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机构应当专人负责,采用单独分开记名或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发售采购文件,并对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透露给任何供应商,否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应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依法严密组织采购招标活动,客观如实予以记录和反映。程序包括: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准备采购项目的评审文件资料或实物样品等,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以及宣读最终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相关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第十六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采购行为及规范

第十七条采购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予采用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采购机构应依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分记录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严禁篡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小组的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采购机构人员和采购人应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向他人透露影响公平竞争和采购效果的采购信息或内容;不得与投标供应商、采购单位、评标专家等串通招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采购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购文件经采购单位论证审定后,采购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备,经同意再发布采购信息;对于重大项目,应如实撰写“采购项目结果反馈书”,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完善定点采购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机制。采购人应科学设定定点采购服务项目的内容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定价标准、质量标准和中标供应商履约考核监管制度。对于预算金额20万及以上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以对采购文件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遇有设置多家中标供应商的,对采购标的物的分配应细化、量化到中标供应商。采购机构应组织服务对象,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对定点采购服务项目数量、内容、质量、绩效等进行考核分析评价。定点采购项目合同期满,采购人应及时向采购机构提交“验收书、合同文书、质量分析评价书”等,考核结果向学校监察部门报备,方可提出下一轮的采购申请。

第二十二条采购招标活动现场有关文书资料的用印签审,凡取得《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的采购项目应加盖学校公章,其他采购项目则加盖校采购中心公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招标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书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指向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的或者没有强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活动工作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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