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金职院办[2015]45号)

[日期: 2018-06-22 ] [点击数: 282 ] 来源: 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 作者: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

(金职院办[2015]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为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申报。

第三条  各单位需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和报失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1.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2.电子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3.工(量)具、文体设备,使用年限8年以上;

4.卫生医疗器械,使用年限5年以上;

5.行政办公类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上;

6.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使用年限15年以上。

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 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流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与审批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待报废资产明细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组织专家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和审核,形成文字结论。报废批次总额低于50万元(含)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废批次总额高于50万元的,还需报校长审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批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对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需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再按上述规定单台件(单独)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与审批表》,完成校内相关审批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对拟报废的车辆,行政用车统一由校车队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用车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按国家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对拟报废的特殊设备(如特种设备、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的设备),须向国家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

第九条  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至废品仓库,各单位须保持报废仪器设备的完整,保证设备标签清晰。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进行拆卸或处置,否则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回收、销账并暂缓采购相应设备。

第十条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如需作为教学拆装实践或实验研究留用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批、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为报废留用。

第十一条  除有特殊规定以外,资产报废须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处置机构集中接收处置。

第十二条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处置机构核对移交资产清单,负责相应责任变更。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报案,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7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报警备案记录、相关单位鉴定证明等),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保管、使用人应酌情赔偿。

第十五条  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由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免予赔偿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执行后,使用单位应填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失审批表》并附事故报告书、赔付证明等,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单价10万元以下,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10万元及以上,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按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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